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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四川?。呵?月這4種政府采購“犯規”行為突出
    2019-06-13 15:31:00   來源:點擊:
    四川省政府采購網“曝光”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
      
      “經調查,你單位在大安城區垃圾壓縮中轉站滲濾液處理項目采購中,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責令你單位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就以上問題進行整改。”6月10日,記者從四川省政府采購網“曝光臺”欄目了解到,一代理機構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被當地財政監管部門責令整改。
      
      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網的記錄顯示,今年1-5月,已有21家集中采購機構及社會代理機構因不規范操作,被各級財政監管部門通報批評。據公開記錄統計,“不良行為”共有127條,其中,評審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28條)、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19條)、評分標準未量化(17條)、未體現對中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等行為(15條),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踩紅線”的高發區。
      
      評審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
      
      記者了解到,評審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是由于招標文件編制不規范造成的。比如,成都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某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項目時,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當中的“評分標準”要求具有ITIL認證、H3CTE、HCIE資格證書,這三種并非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因此要素設置不合規。
      
      不良后果: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此種行為在評審環節出現,會導致停止評標;而如果評審專家沒有發現招標文件當中的評審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這一“漏洞”,評審出來的結果就不具有合法性。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這種行為是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存在指定貨物品牌、設備需求要求專利和指向性技術指標、采購文件設置對供應商注冊資本金有限制條款等現象,比如要求投標供應商注冊資金需1000萬元以上,員工人數50人以上等,就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不良后果:根據相關規定,該行為會造成排擠其他供應商,并達成為某些供應商“量身定做”的效果,將使得政府采購活動缺乏公平競爭。
      
      評分標準未量化
      
      這類行為是由于招標文件編制不規范造成的,比如在服務類項目當中,針對某一技術指標,僅以優良中差來劃分,而沒有明確這一技術指標具備者得多少分,不具備者多少分。如四川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錦繡天府國際健康谷產業發展規劃等,存在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未量化的行為。
      
      不良后果:根據相關規定,這類行為會導致評審過程中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其次,評分標準未量化,會使得評出來的結果與采購人實際的需求有偏差,采購的貨物或服務不能滿足需求。
      
      未體現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
      
      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政府采購要體現國家政策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在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需列明對政府采購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環境保護標志產品要求;以及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如瀘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在瀘州市精神病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時,存在違背以上要求的行為。
      
      不良后果:體現不了國家政策,該扶持的中小企業也無法受益。